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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句霍布斯的思想主张精选

时间2023-11-15发布admin

霍布斯的思想主张

1、自然权利(生命、自由、追求幸福。但财产不是自然权利)

2、在第四章节,霍布斯发起了对罗马天主教的批判,并用标题OftheKingdomofDarknes,讲述了教会带来的几种黑暗。按霍布斯的原话:天主教教会就是一群骗子,通过这些黑暗(手段)去统治大众。

3、如果遵守自然法是主权者的一种义务,这就意味着自然法是一种命令,而对于命令来说,服从的理由就在于,它是有权利发布命令的“人”的诫条。这是一个什么“人”呢?他的命令竟然仅仅因为是他的命令便对君主们也有约束力。显然不是任何一个“自然人”,因为霍布斯否认存在着一个全世界共同的君主;也不是一个由很多“自然人”构成的“法庭”,因为没有一个“法庭”有权管辖世界上那些独立的君主。要想使得霍布斯的说法相互一致,我只能认为,他的意思确实就是他通常提到的那个说法,即“自然法”是上帝的命令,之所以必须遵守,因为它是上帝的命令。自然法的各种条款都是“定理”,因为只要独立地作出清晰而理性的思考,就可以发现它们。但如果它们也是命令的话,那么根据霍布斯的原则,他们就属于一个意志施加给另一个意志的命令。正如霍布斯所说,没有人能够背负对自己的义务,因为他同时作为承担义务的一方与施加义务的一方,可以随意地免除自己的义务。“一个人背负对自己的义务,这是没有意义的,因为只要乐意,他就可以解除自己的义务,而一个可以这样做的人实际上已经是自由的了。”“没有人能够背负义务,除非背负的是对另一个人的义务”。这似乎意味着,如果我们只知道自然“正当”的规则是理性以正确的方式所发现的结论,它们就不可能是命令或法,因而遵循它们就不是义务。要把它们看作法的话,我们还必须知道它们是上帝的命令,因为霍布斯教导说,一种在内心有约束力的法,要是人们并不真的打算把它当做法来服从,其实就不会得到遵守,因此,如果我们不是因为神的命令是神的命令而服从它,我们其实也就并没有达到正当的要求。

4、主权学说的发展者(国家的产生①热爱社会生活的本性②订立社会契约建立国家。主权对内最高,对外独立,反对人民主权,支持君主主权)

5、(1)进步性:第一次系统的用社会契约论解释了国家的产生及基础,批判了君权神授论,确立了近代资产阶级国家学说的基本形态。

6、然而必须记住,对主权者的这种绝对顺从在霍布斯看来并不仅仅是一条关于安全的建议,而是一种严格的道德义务;这种义务源自一旦许诺就要信守承诺这条“永恒的”自然法,它先于政治社会的创立。他的观点并不是说,在政治社会,自然法(或道德法则)被另外一种法取代了,而是说,由于他认为政治社会是由每一个成员与其他成员订立的一份“信约”所创立,他们约定把主权者的命令看作生活的规则,即便我不赞成某项具体的命令,我也受到一个“先在义务”的严格约束去服从这项命令,一旦违背了这种义务就必然是不守信用,这就像一个法官受到自己职责的约束,必须根据法律来判决,即便他个人认为现存的法律是恶法。

7、②保护人民的私有财产。(洛克语:风能进我的小茅屋,雨能进我的小茅屋,只有皇帝不能进我的小茅屋。)

8、与孟德斯鸠等人的分权主张不同,霍布斯认为构成主权的各项权力都是统一不可分的,他反对分权的主张,认为主权如果由几个机构分掌,就会使国家机能失调。他将国家分为三种政体,即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并认为君主政体最好,因为君主政体能避免内乱。

9、柏拉图:客观唯心主义的创始人,提出世界是由“理念世界”和“现象世界”所组成。

10、霍布斯曾经将这张扉页画的草图呈献给当时在巴黎流亡的、后来成为国王的查理二世,所以我们判定这张画能够展现他的政治主张。对比《论公民》的扉页画,可以发现,两张的内容都是至高无上的政治权力(imperivm)。imperivm在拉丁语中是中性,《论公民》上的形象是女性,而《利维坦》的形象是男性。他也头戴王冠,手中持有正义之剑,这张图最上面一行写的是:世界之上没有权力能够与他相比。权威是一个古典的概念,因而在《论公民》中它是一位古典女神,但是《利维坦》的扉页画中,非但没有穿成古典的样子,而且根本没有穿衣服,因为它不是自然人,而是一具由公民构成的身体。

11、在中国历史上,皇帝作为代表人,是否会履行其契约的义务,完全取决于他个人的道德水平,而个人道德水平是不确定、波动很大的。这也是为什么君主制最后还是会逐渐被淘汰。

12、---------·END·---------

13、斯金纳:图片上展现的左右是同样危险。读这幅图应当像读中文一样从上往下看,最危险的情景发生在对下面一张图。但是在霍布斯的文本中,教会要危险得多。因为教会告诉人们不要害怕国家,应当惧怕上帝。霍布斯认为人们肯定是更害怕上帝的,这样会损害国家的权威,人们只有在理性状态下签订社会契约才能够维护安全与和平,而宗教不是理性的,所以非常危险。

14、第三部分《论基督教国家》旨在否认自成一统的教会,抨击教皇掌有超越世俗政权的大权。他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列举《圣经》条文指责教义之荒谬,坚决主张教会必须臣服于世俗政权,并且只能作为政权的一种辅助机构,从而根本否认所谓“教皇无过错”之说。

15、自由理论 (重点关注思想自由,言论自由,个性自由,反对政府干预)

16、霍布斯所说的自然状态是指在任何国家或公民社会产生之前的状态。在这种自然状态中,所有的人是平等的,并对任何他们认为对其生存必需的东西具有平等的权利。权利这个词,意味着人有自由去做他想干的事和依靠他认为适当的人,并且去拥有、使用和享受所有他想要的东西。人的动力是生存的意志,人所恐惧的是死亡,尤其是暴死。所有的人都拥有双重的努力,即欲望和厌恶,这两种努力说明了人对人和对象的“爱”和“恨”。每个人都把他所爱的事物称为善,把他们所恨的事物称为恶。人从本性上来说是自私的。这样,人们就会无休止地去追求权力,采取一切手段去占有一切以保存自己,形成一种无政府的“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他指出:“在人类天性中我们便发现:有三种造成争斗的主要原因存在。第一是竞争,第二是猜疑,第三是荣誉。”从人的本性的这种观点出发,他说明人并没有创造一种有序的、和平的社会的能力。然而从人要保存自己的前提出发,人们必定企望摆脱这种人人自危、人对人像狼一样的自然状态。

17、霍布斯认为,刑罚的目的不是报复,而是“畏之以威”,使犯罪行为人知道犯罪要受到惩罚,从而能守法。在这里他明确强调刑罚对预防犯罪和教育、挽救犯罪者的作用,即“统治者之赏罚,施之必须得其当”,主张罪刑不仅要法定、要相适应,而且量刑要适当、罚必当罪,反对量刑过轻、过重的现象,如果刑罚轻于罪行便不能达到刑罚的目的。

18、接着,霍布斯又提出自然律的概念,认为人为了确保生存和安全,需要用自然律来约束那无限制的自然权利。自然的第一律就是每个人都应“寻求和平、信守和平”。这是对生存关注的逻辑的延伸。从第一自然律就能推出第二自然律,这就是:“在别人也愿意这样做的条件下,当一个人为了和平与自卫的目的认为必要时,会自愿放弃这种对一切事物的权利;而在对他人的自由权方面满足于相当于自己让他人对自己所具有的自由权利。”

19、自由(人身自由是前提,言论自由是标志,财产自由是基础)

20、为了解决有的政治思想家前后理论逻辑不一致的问题,麦克弗森提出要结合社会经济史背景找到使思想连贯的社会预设存在的证据。他认为忽略了社会史背景,早期现代政治思想就不能构成一个内部逻辑自洽的有效体系。这种社会预设就是占有性个人主义所包含的预设。麦克弗森声称虽然这种理论预设已经被进入现代之后高度发展的市场经济与由其衍生的自由民主主义所掩盖,但是这种社会预设本身仍然存于现代自由民主理论中的。然而在现代的情境下,这些预设已经不能推出一个有效的政治义务理论。他强调伴随着现代政治理论的是非理性的市场扩张以及日益加剧的个体的原子化。这样,社会凝聚力作为服从自由国家的义务前提便被占有性市场社会摧毁殆尽——而自由民主理论仍需占有性个人主义的理论预设因此,麦克弗森认为,只有在占有性市场社会背景下重构政治义务理论,自由民主主义才能从混乱中被拯救出来。

21、笛卡尔:“我思故我在。”“人的心灵是由精神实体构成的。”

22、人文主义修辞学的扉页画是文艺复兴时期印刷术的重要特色。那时的书籍非常珍贵,必须悉心保护。所以扉页画上常常会有战士之类的人物,站在古典立柱之下,保护着书本。英文中“apillarofstrength”“standby”等词都是由此而来。

23、从以上前提出发,霍布斯形成了他的社会契约论,也就是他的契约法和公民义务的思想,这在西方政治哲学中的影响是十分深远的。

24、公民分等 级,对主权者负有忠诚 和服从的义务

25、霍布斯是18世纪占主流地位的社会契约论的创始人之一。正是霍布斯第一次全面系统地完成了对社会契约论的构建,他从自然状态出发,通过对自然状态下的自然权利和自然法的论述,系统地阐述了社会契约论思想进而构建了他的国家生成理论。本文在借鉴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思想体系进行研究,并分析了霍布斯社会契约论的历史贡献和局限。

26、这一点在《论公民》中的一段话里尤其突出(第3章第5节),霍布斯在那里解释了行为的正义与人的正义之间的区别。一个正义的行为是“与正确相一致的行为”,但是一个做出与正确相一致的行为的人并非本身就是一个正义的人。

27、希腊化时代与古罗马(移民部落文化,法治,公民权扩大,血缘联系较弱)

28、我个人认为(不一定正确),霍布斯的意思就是他说的那样,自然法是上帝的命令。致使他得出这种信念的,与其说是他大量援引过的《圣经》里的证据,不如说是他自己对道德义务非同寻常的深刻感受。反复研读霍布斯的著作给我留下一种印象:霍布斯从根本上说是一个很诚实的人,用莱尔德(Laird)教授的话说,是一个几乎把义务看得重过一切的人。对这样一个人来说,义务是一种神的命令这样的想法再自然不过了,不这样想几乎都不可能。而且我认为,霍布斯的宗教信仰——不去管德昆西(DeQuincy)的玩笑话,因为我确实认为他明显有一种宗教信仰——和康德的一样,几乎完全体现在,把日常道德的义务看作具有超越性约束力的义务来履行。显然,在“笃信宗教”一词任何一种更深层的意义上,他并不“笃信宗教”;发自内心地崇拜上帝显然不合他的品性,而且他的理论事实上使得崇拜者及其神之间直接的个人关系变成了虚幻的东西。但是尽管如此,他的宗教信仰确实让我觉得是一种真正的信仰,和当今很多值得尊敬的人的信仰没有太大的区别,如果这些人被指责为“无神论者”,他们也会打心底里感到震惊。在我看来,如果我们适当地考虑一下17世纪中期流行但现在已经过时的思维方式,当霍布斯用耶稣将在巴勒斯坦重现并在世俗幸福中永远统治复兴的信徒这一“信条”来补充这种关于公民义务的宗教时,他比通常所看到的要诚挚得多。如果在当今宣扬这样一种“信条”,它几乎没有机会被当作“好的基督教”而被人接受。但是我认为,一个生活在1640-1650年英格兰的人,面对各种各样相互冲突、彼此敌对的流行教义,完全有可能把某种类似于此的事情最终会出现作为简单的“信仰的实质”。

29、1 、保守主义政治观(强调国家与社会的有机性,重视传统、习俗和情感等非理性因素,要像尊奉宗教一样对待政治制度)

30、(1) 谷春德,史彤彪.西方法律思想史(第五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

31、霍布斯的许多刑法思想,诸如主张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量刑适当,罚必当罪,强调对犯罪的教育、挽救等,都是十分可贵的,是对现代刑法理论的贡献。但是,由于霍布斯所处的时代是个动荡的时期,霍布斯的思想充分体现了那个时代的特征,即充满了矛盾:一方面他拥护君主专制,主张君主有无限主权;另一方面他又是机械唯物主义的创始人之主张天赋人权;一方面他反对宗教,另一方面他又主张宗教是必要的。因此,霍布斯的刑法思想也是存在矛盾的,但他思想中的进步因素还应该予以肯定。

32、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的自由意志,但国家的目的并非是公民幸福,而是维护法律权威和政治秩序,人类没有国家不行,因此,人民对国家统治只有服从义务,没有反抗权

33、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思想从自然状态出发,认为自然状态下的所有人一律平等。但是他同时也认为人们之间毫无优势可言,每个人无论拥有或者缺乏才干,对其他人而言都是一个威胁,有一些人可能比别人更强壮或者更加聪明,但是人都是害怕死亡的,死亡会使得一切拥有的东西都被掠夺。因此,每个人都在恐惧其他人。霍布斯认为,“在人类的天性中,有三种造成争斗的主要原因存在,第一是竞争,第二是猜疑,第三是荣誉”。由于自我保护是人类的天性,每个人为了生存都要利用资源,因而对同一事物的权利的竞争本无可厚非,但同时由于部分人存在着比他人更多的欲求,并不满足于合理的平等的分配,有着侵害或占有他人权势的欲望,这就使得每个人不能一味地靠防御来自我保存,不能永远处于防卫的状态,这样每个人都被卷入到对权势的斗争之中了。这就是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的自然状态的形成。这种战争状态给人们带来的是秩序的混乱、生活的动荡、无尽的苦难和死亡的威胁,人们的生活毫无保障,每个人的生命也同时受到他人的威胁。

34、在欧洲政治历史上第一次,霍布斯实现了把抽象的国家进行了视觉化。我们见到的这个“人”正是国家。

35、按照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国家不是根据神意创造的,而是人们经由社会契约创造出来的,统治者的权力或君权不是神授的,而是人民转让和托付的,创建国家、确立统治者的权力的目的是出于人们的理性和幸福生活的需要,以便抵制外来侵略和制止相互侵害,以便保障大家能通过自己的辛劳和土地的丰产为生并生活得很满意。如此一来,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便推翻了中世纪的君权神授之说,摧毁了封建专制制度的理论基础。

36、“约束良心的法则既可能被一种与之相悖的行为违反,也可能被一种与之相符的行为违反。如果一个人在做出一种符合这种法则的行为时认为这种行为并不符合法则,这个行为实际上也违反了法则。因为尽管这个行为本身符合法则,但他的良心是违背法则的。”

37、这里的思想说到底与康德的观点并无二致。差异只在于,第霍布斯基于自己的理由而把所有“侵害”归结为违背明确的或隐含的承诺;第他并不像康德那样,把“一条准则的可普遍化”作为其没有矛盾的标准。不过真正重要的是,霍布斯赞成康德,他也认为道德法则是一种“命令”(imperative),并主张道德法则是“正确理性”的法则。

38、他的自然观虽然是唯物主义的,但他的机械论方法却是形而上学的。他把一切物质的运动归结为机械运动或数学运动,甚至用数学(几何学)方法解释一切,包括解释社会政治现象,终于使他的社会观成为唯心主义的。作为他的社会政治理论基础的自然法学说、自然状态说和社会契约论都是违反历史真实的、非科学的论断。

39、国家是目的,而不是手段;国家 高于个人和社会;个人必须服从国家,个人价值只有在国家中才能实现

40、他认为人性是恶的:自私自利、残暴好斗。因此在原始时代还没有社会和国家之前,人们是处在一种充满互相争斗、恐惧不安的自然状态中。自然状态受着自然法的支配。所谓自然法就是一种合乎理性的规律或法则,例如人人都是天生自由的,人人都有保存自己、企求安全的欲望,人人都有大自然赋予的理性和平等的权利等等。既然自然状态如虎狼之境悲惨可怕,出于人的理性驱使,人们要求摆脱它而寻求有组织的和平生活,就互相订立了一种社会契约,甘愿放弃原来享有的自然权利,并把它交托给一个统治者或主权者(一个人或一个集体),从此建立了国家。所以,根据霍布斯的理论,国家不是根据神意创造的,而是人们通过社会契约创造的,君权不是神授的,而是人民转让的、托付的。换句话说,国家不过是一个人工模造的人,主权则是人工模拟的灵魂。创建国家的目的是出于人们的理性和幸福生活的需要。这样一来,霍布斯就彻底推翻了君权神授之说,摧毁了封建专制制度的理论基础。

41、《伊利亚特》这幅扉页画就是很好的例子。这幅图呈现了问题的两面,一边是希腊,一边是特洛伊,不过,虽然他们相对而立,却在共同支撑和守卫这本书。在霍布斯本人翻译的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扉页,也采用了类似的构图:斯巴达国王剑指民主领袖伯里克利,但两者都背靠立柱,站在书名旁边,共同保护这本书。

42、霍布斯认为,人们从遵从自然律的指令出发,应寻求和放弃他们的权利或自由,进行社会契约的制订。人们避免无政府主义和互相争斗的自然状态而进入公民社会的契约,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协议。他认为:“权利的相互转让就是人们所谓的契约。”

43、而宗教之下的图案则体现了关于国家的辩论。这一辩论有两个方面,两位女神各站一边。政治的终极问题就是:人应当是臣服于至高无上的权力(imperivm),还是保持自由(libertas)?

44、根据国家中每人转让给他的权利,这个代表人就能借助这一强大集体权力,形成群体的共同意志,对内谋求群体内和平(维系群体内稳定),对外抵抗敌人。

45、《利维坦》具有非凡的逻辑性和想像力,使政治哲学得到了一种逻辑严密的系统发挥,成为经世名著。

46、与在他之前的亚里士多德相比,霍布斯的政治哲学,完全批判和脱离了宗教的影响,并用理性、自然科学和逻辑的方式去认识世界、认识人性,从而建立了基于契约说的国家政治理念。

47、霍布斯认为,凡是法律所禁止的言论和行动,凡是法律所规定的而又不执行的,就是恶,这种恶是构成犯罪的前提。“罪恶不仅在于为法律之所禁为、言法律之所禁言,或不为法律之所令为,而且也在于犯法的意图或企图。”从该前提出发,霍布斯严格区分了罪行与罪恶、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他认为:“罪行是一种罪恶,在于以言行犯法律之所禁,或不为法律之所令。所以每一种罪行都是一种罪恶,但不能说每一种罪恶都是一种罪行。有偷盗或杀人的意图,虽然从来没有见之于言行,也是一种罪恶,因为洞察人类思想的上帝可以让他对这事负责。但这个意图在没有落实为行动之前,就不能称为罪行。”这表明罪行是由罪恶构成的,但罪恶并不都是罪行。在霍布斯看来,犯罪必须是违犯法律的行为,犯罪只能由行为才可以构成,即使有诸如偷盗或杀人的意图,但是这种意图没有见之于行为之前,都只是一种罪恶,而不能称之为罪行。所以,应该否定思想可以构成犯罪的观点。

48、他将国家分为三种政体,即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并认为君主政体最好,因为君主政体能避免内乱。

49、霍布斯认为对犯罪者要处以刑罚,并且对刑罚的定义作了明确的论述:“惩罚就是公共当局认为某人做或不做某事是违法行为,并为了使人们的意志因此更好地服从起见而施加的痛苦。”即刑罚就是国家的统治者,根据人们对于法律的禁与令的为与不为,因而违反国法的人,所施加的痛苦,使他人知犯国法必受惩戒而守法。简言之,刑罚就是统治者对破坏国家法律的行为人所施加的一种痛苦。根据刑罚的定义,霍布斯推导出以下几点结论:第刑罚权力来自于国家(公共当局),私人报复或对私人进行的侵害,都不能称为刑罚。第对犯罪行为才能施加刑罚,如果未经公开定罪就施加痛苦,不能称为刑罚,因为据以施加惩罚的行为应当首先由公共当局加以审判确定为犯罪行为。第不是为了使罪犯服从法律或通过惩戒罪犯使其他人服从法律的目的或没有这种可能性时,所施加的一切痛苦都不是刑罚。第量刑要适当,罚必当罪,即罪刑相应,逾量之罚不是惩罚。第罪刑法定,在法律未制定前所施加的惩罚不是刑罚。

50、联邦d:君主立宪制;给总统更多权力,限制议会权力;主张精英统治;促进和平与民族统一;体制内分权;中央集权;主张以武力镇压

51、霍布斯认为,罪与非罪的界限,必须以国家法律作为衡量标准,而不能用道德规范或者用自然法的规则来作为依据。在确定罪与非罪的界限之前,首先须依自然法的规则来确定恶与非恶的界限。在他看来,最严重的犯罪就是破坏国家和政府、蔑视法庭、煽动群众闹事等。但是,他认为下列情况不为罪:(1)陷入仇敌之手后的反抗和自卫不为罪;(2)有必死的危险而做了某件事不为罪;(3)为救死而盗窃食物不为罪;(4)为了自卫而得兵器不为罪;(5)没有了解法律能力的人的行为不为罪。

52、占有性市场关系下的霍布斯自然状态与政治义务

53、所谓“利维坦”,是圣经中述及的一种力大无穷的巨兽名字的音译。霍布斯借用以命名本书,意在用以比喻一个强大的国家,这正说明《利维坦》主要是霍布斯的一本关于国家论的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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