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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优美文案50句)

时间2023-08-10发布admin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1、了解了贸易的作用之后,那么贸易与法律又有什么关系呢?首先,孟德斯鸠对贸易进行了两种类型的划分,一种是奢侈性的贸易,目的是不计成本地满足人的奢侈性需求;另一种是节俭性的贸易,目的是精打细算地满足人的日常基本需求。(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2、首先,我们来简单看一下孟德斯鸠是何许人也。1689年,孟德斯鸠生于法国波尔多附近的拉布雷德城堡。事实上,孟德斯鸠并不是他的名字,他的真名是夏尔-德-塞孔达。而后世之所以称他为孟德斯鸠,是因为这哥们爷爷的爷爷曾经给波旁王朝的创建者亨利四世和他的女儿当过宫廷总管,由于活儿干的不错,所以亨利四世的女儿就在波尔多附近买了一个名叫孟德斯鸠的荒山,并把这块地赐给了孟德斯鸠的爷爷的爷爷,作为他的封地,于是他爷爷的爷爷就成为了孟德斯鸠男爵。

3、再来看贵族政体的原则。由于在贵族政体中,最高权力由部分人民也就是贵族掌握,贵族和平民是不平等的,所以贵族政体要想维系,贵族就必须“自我节制”,这样才能使得这种不平等相对温和,不至于让下面人受不了了。否则,贵族就将埋葬自己的贵族政体。而且孟德斯鸠认为,即使是在贵族内部,大的贵族也要自我节制,尽量使得贵族内部保持一定的平等。

4、从“入典”到“成典”——我国民法典编纂背景下知识产权法典化之“两步走”方略|前沿

5、君主政体的教育旨在提升心志,专制政体的教育则旨在降低心志。因此,这种教育必须是奴役性的。即使对于身踞高位的人来说,这也是一件好事,因为那里的任何人若要当专制君主,同时也得当奴隶。绝对服从,既意味着服从者的无知,也意味着发号施令者的无知,因为他无须思索、怀疑和推理,只需表示愿望就可以了。p.46

6、所谓的共和政体,是指由全体人民或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当全体人民掌握最高权力时,就被称为民主政体,而当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时,就被称为贵族政体。他们的共同之处是,不是由一个人掌握最高权力,所以称之为“共和”。

7、政治自由仅存在于宽和的政体下。可是,政治自由并不始终存在于宽和的国家里。只有权力未被滥用时,政治宽和的国家里才有政治自由。然而,自古以来的经验表明,所有拥有权力的人,都倾向于滥用权力,而且不用到极限决不罢休。p.185

8、我们可以再来看双方对于主权者意志的一个描述。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第二章第二节中这样说道“Thesovereign’swillisthesovereignhimself”,即主权者的意志就是主权者本身。换言之,就是主权者的意志代表着组成主权者意志的人民的意志。在民主制度里,毋庸置疑的是,主权者的意志就是人民的意志。在贵族政体里,因为“代议制”的存在,所以,也可以这样说,代表着人民意志的少数人的意志组成了主权者的意志。当然,究竟代表者是否代表着人民的意志,这就是一个程序上操作性的问题,而不是一个理论上的问题了。

9、尽管人们热爱自由,憎恶暴力,大多数民族却依然屈从于专制政体之下。这不难理解。想要组成一个宽和的政体,就必须整合各种权力,加以规范和控制,使之发挥作用,并给其中的一种权力添加分量,使之能与另一种权力相抗衡。这是立法上的一件杰作,偶然性很难成就它,审慎也很难成就它。反之,专制政体则是一目了然,无论在何地,它都一模一样,只要有愿望就能把它建立起来,所以这件事谁都能干。p.79

10、启迪人民并非无关紧要。官吏的成见始于民族的成见。在蒙昧时代,干尽了坏事也毫无疑惧。在开明时代,做了天大的好事也依然战战兢兢。我们看到了旧时的弊病,试图予以纠正,但是,我们同时也要看到,纠正本身也会有弊病。如果担心坏会变得更坏,那就莫如别去碰它,如果不相信好能变得更好,那就莫如也别去碰它。我们观察局部,只是为了对整体做出判断;我们考察一切原因,是为了看清一切结果。p.4

11、其实,这本书还有一个超长的副标题:或论法律与各类政体、风俗、气候、宗教、商业等等之间应有的关系,附作者对罗马继承法、法兰西诸法以及封建法的最新研究。此外,《论法的精神》还有一个题记,简简单单一句话:无母而生的孩子。对于这句话,存在着两种解释,一种解释认为,孟德斯鸠是在说这是一部前无古人的著作。而另一种解释是,孟德斯鸠曾说,撰写一部伟大的著作,天才和自由都不可或缺,天才代表父亲、自由代表母亲,显然,孟德斯鸠认为,他有天才,但却没有自由。

12、尽管人们热爱自由,憎恶暴力,大多数民族却依然屈从于专制政体之下。这不难理解。想要组成一个宽和的政体,就必须整合各种权力,加以规范和控制,使之发挥作用,并给其中的一种权力添加分量,使之能与另一种权力相抗衡。这是立法上的一件杰作,偶然性很难成就它,审慎也很难成就它。反之,专制政体则是一目了然,无论在何地,它都一模一样,只要有愿望就能把它建立起来,所以这件事谁都能干。p.79

13、●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全分离,自由也不复存在了。如果同一个人或者由重要任务、贵族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和争讼权,则一切便完了。

14、①(英)以赛亚·柏林著,赵国新译:《自由及其背叛》,2011年,江苏,译林出版社.

15、除了强调政教分离,孟德斯鸠还强调对宗教宽容。他指出,法律如果允许各种宗教同时并存,就应该强制这几种宗教彼此宽容。比如作为天主教徒的孟德斯鸠本人,就娶了一个信奉新教的老婆。

16、 较之专制政体,君主政体有一大优点。君主政体中的君主之下,有若干等级与政制休戚与共,这是政体的性质使然,所以,国家较为稳定,政体较为巩固,主政者人身较为安全。p.72

17、现在我们追溯思想发展的历史进程,可以得知,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其实源自英国思想家约翰-洛克的思想。不过,二者还是存在着显著的不同。

18、公共机构需要征收个人财产时,绝不应适用政治法而应适用市民法,盖在市民法慈母般的眼神里,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19、孟德斯鸠 查理•路易•孟德斯鸠(CharlesdeSecondat,BarondeMontesquieu,1689年1月18日-1755年2月10日),法国启蒙思想家,社会学家,是西方国家学说和法学理论的奠基人。  

20、——注:没有法律管控,没有隔离,解除传染源,导致死亡后果。

21、  4) 法律又是什么?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列宁(苏)《社会民主党在~年俄国第一次革命中的土地纲领》

22、尽管霍布斯的许多理论没有得到孟德斯鸠的赞许,但是孟德斯鸠在第二章第二节中对共和政体及其相关的法分析的时候,却不自觉地沿用了霍布斯的思想——主权者理论。在卡尔·斯密特的《论法学思维的三种模式》一书中对于霍布斯的主权者理论有着很好的表述,甚至给予了很高的赞扬。霍布斯是十七世纪决断论思维的最早的典型代表人物。对于霍布斯而言,所有的法、规范、法律、所有的法律解释和秩序本质上都是主权者的决定。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主权者不代表一名正当的君主或者具有管辖权的机关,但凡做出主权决定者,就是主权者。当然,我们必须注意到霍布斯的主权者理论的前提——无秩序的社会。这个所谓无秩序的社会,是一场“万人对万人,既无规则又无秩序的战争”,或者是一场所有人对抗所有人(allagainstall)的战争。主权者之所以拥有决定权,并不是因为现存的秩序赋予他决定的权限,而是在自然状态上无序而不安定的地位上建立国家状态之秩序与安定的决定,使其成为主权者。

23、  2) 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罗伯斯庇尔(法)《革命法制和审判》

24、注1:市民法,即民法。在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中,与政治法相对时,使用“市民法”术语;与刑法相对时,使用“民法”术语。——译注

25、孟德斯鸠说这句话的语境。孟德斯鸠实际上是在讨论征收权。关于这种权力,如今我们在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中都可以看到这样两条雷打不动的规定,一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公民财产;二是国家为此必须给予公民必要的补偿。征收权,西文写作eminentdomain,字面意思为“最高支配权”,一般认为是格劳秀斯首创之词。上述两个关于征收权的经典条款,实际上格劳秀斯在《战争与和平法》中就已经提出来,并成为后世国际公法著作里的一个保留内容,无论普芬道夫、沃尔夫还是瓦泰尔,对征收权的论述都与格劳秀斯大同小异。可以说在征用权的论述上,已经形成一个稳定而连续的“格劳秀斯传统”,为学界的主流。

26、现在提到波尔多,我们往往就会想到红酒,而孟德斯鸠家族也经营着红酒生意,而且非常火爆,生产的红酒甚至远销英国。所以说,孟德斯鸠其实是个富四代。按理说,孟德斯鸠是继承不了爵位的,因为上一代继承爵位的是他大爷,但他大爷只有一个儿子,不幸死得比较早,于是这位夏尔-德-塞孔达,便在20多岁时成为了新的孟德斯鸠男爵,同时也继承了他大爷高等法院庭长这一职务,当然了还有丰厚的遗产。

27、读了《论法的精神》之后,我们发现,作者不仅涉猎广泛,而且合理利用了大量阅读所得的材料。要知道,当时的孟德斯鸠,已经完全丧失了视力,不得不依靠他人尤其是二女儿戴妮丝的帮助,才能阅读。在此书中,人人都可以得到的东西是什么?是什么使作者得到了各国人民的钟爱?那就是作者所强调的公民精神,书中处处充溢着对公民福祉的热爱和对人人都能获得幸福的源泉。

28、《论法的精神》出版后不到两年就印行了22版,多种外文译本也相继问世,成为风行世界的经典之作。由于书中鲜明的立意、尖利的笔锋、辛辣的讥讽深刻地触动了统治阶级的利益,从而引起了反动统治阶级的敌意,教会和耶稣会对他恨之入骨,巴黎大学还将它列为禁书。为此,孟德斯鸠在1750年匿名发表了名为《对的辩护》一书。对反对统治阶级的恶意中伤予以回击。

29、在《论法的精神》这本巨著中,他把世界各地的居民置于他们的实际状态与彼此联系的环境中去考察,孟德斯鸠所关心的,与其说是义务对我们的要求,毋宁说是可以用来强制我们履行义务的手段;与其说是法律的学究式的完美,毋宁说是促使人的本性把法律变得切实可行;其说是既有的法律,毋宁说是本应制定而没有制定的法律;与其说是某个国家的特定法律,毋宁说是适用于各国人民的法律。总之,这是一部论述哲学的著作,也是一部花费了他二十年心血的著作。

30、我们再来看孟德斯鸠。孟德斯鸠认为,每个国家都有三种权力:立法权、适用于万民法的执行权、适用于公民法的执行权。依据第一种权力,君主或执政官制定临时的或永久的法律,修改或废除已有的法律。依据第二种权力,他们媾和或宣战,派出或接受使节,维护治安,防止外敌入侵。依据第三种权力,他们惩治罪行,裁决私人争执。可见,在这三种权利中,第一种和第二种就是洛克的立法权和行政权,而第三种权力便是司法权。与洛克不同的是,孟德斯鸠将司法视作一种独立的权力,不再从属于行政权,而是将其独立出来,这也正是孟德斯鸠的开创之举。

31、书屋丨谢鸿飞:一个法学家眼里的世界、人类与法——读《法的自然精神导论》

32、好了编不下去了,最后装个X总结一下。有人说孟德斯鸠发现了精神世界的法则,正如牛顿提出了物质世界的法则。我想这个说法,虽然有些夸大其词,但也找不出明显的毛病。孟德斯鸠利用自然科学中的观察和实验的研究方法,将法律放到历史、地理、政治、气候、贸易、人口、宗教、风俗等各种与法律有关的事物中,通过观察和分析这些事物间彼此的关系,揭示了法律的精神。这种研究方法和广博的研究内容,不仅前无古人地在法律研究中开创了先河,同时也开创了社会学、人口学、经济学、人类学、民族学的研究先河,可以说,现代社会科学的诸多学科,大多都可以从《论法的精神》中发现最初的思想根源。

33、 4  《论法的精神》提出了许多关于法律的理论,诸如:反对酷刑、主张量刑适度,刑罚应富有教化意义,舆论威慑可以作为阻止犯罪的工具之只惩罚行为,不惩罚思想、语言。他还抨击了所谓攻击教会的亵渎神圣罪以及其他的无理的刑罚。

34、本文改编自杨倩的《孟德斯鸠在中的政体分析:三个暗含的理论》,改编者汪文珊,系中国民商法律网编辑。如需转载请联系后台获得授权。

35、政府官员倘若要建造公共建筑或者新路,应补偿人们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此时此际,公共机构犹如个人,双方关系犹如个体之间的关系。倘若公共机构强迫公民出售产业,剥夺公民依据市民法拥有的不受强迫出让财产的权利,就是做得实在太过分。

36、青年时期的孟德斯鸠,往往把法律当成哲学来研究,他早年担任过波尔多法院的推事与庭长,数年后的1722年,当国王路易十五开征新税时,同仁们就推荐孟德斯鸠向国王呈递陈情书,身处国王与人民之间,他以敬爱君主的臣子和勇气十足的官员身份,完成了这项崇高但不为人钦慕的任务,让国王听到了百姓的声音。民众的疾苦由于得到了巧妙而有力的表述,终于争得了应有的公平待遇,尽管好景不长。

37、政治自由绝不意味着可以随心所欲。在一个国家里,即在一个有法可依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做他应该想要做的事和不被强迫做他不应该要去做的事。

38、最符合自然的政体应该是这样的:为一个民族所设置的政体,最符合这个民族的秉性。p.15

39、当然了,孟德斯鸠认为,照抄照搬英国的制度是不现实的,毕竟每个国家都有每个国家的国情,不过,不能照抄照搬,并不意味着不能借鉴。而借鉴的第一步,就是探寻英国的制度,它是怎么来的。于是,孟德斯鸠把眼光投向了更遥远的古代,也就是罗马帝国。孟德斯鸠认为,帝国和个人一样,都要经历成长、衰老直至死亡的过程,罗马的历史就蕴含着这样一种内在的变迁机制。于是回到法国后,孟德斯鸠花费两年时间写就了《罗马盛衰原因论》,想从罗马帝国的兴亡更替中,找出带有普遍性的规律,为法国的变革找到出路。

40、孟德斯鸠认为,处于首要地位的是政体,政体的性质和原则是最高的法,因为有什么样的政体,就会产生什么样的法,也就是说,法直接产生于政体性质。而对于政体的性质,孟德斯鸠提出,政体有三种,分别是: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

41、贵族的权力是最天然的中间和从属的权力,贵族在一定意义上构成了君主政体的本质,君主政体的准则就是:没有君主就没有贵族,没有贵族就没有君主,但有一个暴君。p.26

42、这句话当然不是伪造的,我们可以在《论法的精神》第二十六章第十五节里找到这句话。但是有几点必须注意。

43、孟德斯鸠于1689年1月18日,生于法国波尔多的拉布莱德堡庄园,1700年进入朱伊公学,五年之后,在法国波尔多法学院学习,1708年获得法学硕士学位;同年8月14日,进入波尔多高等法院任律师。次年,他到巴黎开始了4年的旅居生活,并开始撰写《论西塞罗》。

44、在专制政体国家中,倘若没有宗教,受到尊重的便是习俗,而不会是法律。p.29

45、也和历史上的很多大神一样,年轻时的孟德斯鸠那知识都学杂了。早年时期,作为贵族子弟的孟德斯鸠自然在一所教会学校读书,教会学校教的当然是神学、历史和哲学方面的内容,毫无疑问,这为孟德斯鸠后来的研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不过,也正是在这段时期,孟德斯鸠了解到了笛卡尔,于是他的兴趣又转向了自然科学。要说同时代,自然科学谁玩儿得孟德斯鸠发现英国有个老头很牛逼,于是就把他奉为自己的偶像,这老头就是牛顿。从20岁开始,孟德斯鸠开始频繁地参加巴黎学术界的一些高端沙龙,沙龙中的思想都比较先进,都想搞一个大新闻改变世界,孟德斯鸠也深受影响,于是最终,他还是转向了人文科学。

46、既然人类之法由人类创造,那么这个法该是怎样的呢?当然要从实际情况出发,所以孟德斯鸠认为,法必须要和国家的气候、土壤、领土面积等自然条件,以及人民的风俗习惯、人口、宗教,还有政体等因素相适应,也就是说,法律和制度必须遵从事物本身的性质,而这便是“法的精神”。毫无疑问,在这种观念下,不论是教权还是王权,甭管你有多么地不知道高到哪里去了,都不能违背事物规律,随意制定和修改法律。而这显然是当时的路易十四和路易十五做不到的,为了敛财,这爷孙俩是无所不用其极。所以,尽管自然神论本质上比较温和,但孟德斯鸠还是得罪了教会和国王,《论法的精神》被禁也就理所应当了。

47、贵族的权力是最天然的中间和从属的权力,贵族在一定意义上构成了君主政体的本质,君主政体的准则就是:没有君主就没有贵族,没有贵族就没有君主,但有一个暴君。p.26

48、贸易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出现的商业活动。它促进人类社会的发展,扩大世界各民族之间的交流。孟德斯鸠分析了很多国家贸易的发展,指出必须建立适合于各类贸易活动的法律法规,努力使贸易活动在其相适应的国家政体下受到保护和发展。历史的车轮不断前进,今天的贸易已经大不同于往日,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用的法律法规,以便促进各国贸易的发展。货币是贸易活动的必然产物,是代表各类商品价值的标记。货币的使用方便了交易的进行,使买和卖可以在时空上分离,拓展了贸易空间。但货币的发行和兑换应受国家机器的控制,并遵循贸易市场的客观需求。值得一提的是,该书指出,犹太人在遭受贵族和国王的暴行和不断的勒索,通过发明汇票来做出应对,这样最富裕的商人的财产又可以寄送到各地区,什么地方都不留痕迹。君王们的贪婪反而导致另一件事物的建立,使得贸易多少脱离了君主们的支配。因此,孟德斯鸠提出政府不能垄断一切,民间有活力有空间,政府才不得不尊重民间。

49、一般而言,法是人类的理性,因为它治理着地球上的所有民族。各国的政治法和公民法只不过是人类理性在各个具体场合的实际应用而已。这些法律应该量身定做,仅仅适用于特定的国家;倘若一个国家的法律适用于另一个国家,那是罕见的巧合。p.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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